寵物食品不是藥品,小心宣稱療效觸法
【新北市訊】現今網路購物便利,寵物食品業者常利用網路商城、臉書粉絲專頁行銷販售寵物食品,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接獲民眾陳情一家販售鴿子用保健食品的業者德○貿易有限公司,疑似因為在臉書刊登「抗發炎、消滅沙門氏菌」等食品廣告文字涉及療效,而被動保處約談。動保處提醒販售寵物食品介紹內容應符合「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規定。若業者於食品內容敘述宣稱具有醫療效果文字,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開罰,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寵物食品,常見如關節保養品、營養補充品等,由於其並非動物用藥品,不具醫療效果,故不可宣稱改變生理機能、治療及預防疾病等醫療效能,寵物食品業者於網路販售寵物食品時,無論是產品外包裝標示、紙本宣傳手冊文案,或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之廣告介紹用語,皆不得使用具有宣傳療效的文字,違反者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1條、第39條規定,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
民眾王小姐向動保處反應,德○貿易有限公司於網路臉書販售鴿用寵物食品,其產品宣傳內容有「抗發炎、降低呼吸道疾病感染率、消滅沙門氏菌」等用字,經動保處審視並比對「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前述文字明顯涉及預防、治療動物疾病醫療效能,已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1條及第39條規定,動保處已於今日對業者進行約談,後續將依法處置。農委會於107年8月1日在寵物食品申報網上頒布新版「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https://petfood.coa.gov.tw)作為宣稱療效文字的判斷基準,並供寵物食品業者參考,動保處提醒業者及網路賣家,在販售寵物食品前一定要先檢視用字參考表,依規定販售寵物食品避免觸法。
動保處表示,常見業者依據文獻或是實驗室檢驗報告,便在網路上宣稱具有特定效果,寵物食品若沒有向防檢局申請核准為動物用藥品,都不可以廣告宣稱具有醫療效能。呼籲相關業者或網路賣家在販售寵物食品時要謹慎檢視廣告內容,不要為了促銷販售量而觸犯法規,遭受高額罰鍰得不償失。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秘書室胡佳楠主任 電話2959-6353分機267 手機0939379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