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養寵物要先看三件事:大樓規約是否禁止、租約怎麼約定、房東是否同意。新北市2026年9月14日發布寵物飼養參考約款,把退租帶走寵物的責任寫進契約。
本文發布日期:2026年10月28日|作者:寵遊網編輯部
住公寓可以養寵物嗎?
可以,但前提是不妨礙公共衛生、安寧與安全,而且規約沒有禁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這句條文有兩層意思。第一層是原則:法律沒有直接禁止住戶在公寓大廈養動物,重點在不能影響別人。第二層是例外:如果社區規約或其他法令禁止飼養,就要照規約走。所以同樣是電梯大樓,有的社區可以養,有的不行,差別往往在規約。
違反規定會怎樣?
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依同條例第47條第2款,住戶違反第16條第4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搬進社區前可以先做什麼?
- 向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索取最新的社區規約,查看有沒有寵物相關條文。
- 確認電梯、中庭、大廳等公共空間是否另有使用規定,例如要不要抱著或放推車。
- 如果是承租,把規約內容和房東的同意一起寫進租約。
租屋養寵物一定要房東同意嗎?
要把房東同意寫清楚,才能避免日後爭議。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新北市動保處)2026年9月14日發布「住宅租賃寵物飼養參考約款」的新聞稿指出,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如果想養動物,應先取得房東同意,建立雙方對飼養責任的共識。
從法規面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租賃契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第7條規定,押金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在押金條文寫明「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這份應記載事項沒有固定的寵物條款,寵物怎麼養、養幾隻,要靠雙方另外約定。
寵物造成的損壞誰負責?
依同一份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違反這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得由押金中抵充,不足的部分出租人可以再請求。但同一點也寫明,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寵物抓壞門框、咬壞家具,原則上由承租人負責,但實際責任看租約與損壞原因。簽約前先把屋況拍照點交,退租時比較有依據。

新北市寵物飼養參考約款寫了什麼?
這份參考約款由新北市政府於2026年9月14日發布,把「租約結束後寵物怎麼辦」寫進契約,提供房東與房客簽約時參考。新北市動保處表示,這是首度將「寵物飼養及租約終止後動物照護」納入住宅租賃參考約款。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在2026年8月19日的公告中說明,目的是「推廣寵物友善租賃環境並減少租賃糾紛」。
依新北市動保處新聞稿,參考約款的重點如下:
-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想養動物,應先取得房東同意。
- 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後,房客應將飼養動物一併帶離,不得任意留置或遺棄。
- 房客沒有帶離時,經房東限期催告仍未處理,房東應以可證明方式通知房客在合理期間內接回。
- 逾期仍未處理,房東得在符合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令前提下,委由適當的動物照護、醫療或安置機構暫時照護,並依雙方事前約定處理必要餵養、緊急醫療等事項。
- 如涉及認養,應確認動物所有權並取得相關授權後辦理。
要注意的是,參考約款僅供參考,雙方簽進契約才有拘束力。新北市動保處表示,民眾可到新北市動保處官網查詢、下載參考約款(政府入口網站(gov.tw))。
為什麼要特別寫「租約結束後」?
因為寵物被留在租屋處的案例確實存在。新北市動保處統計,2025年(民國114年)至新聞稿發布時,已受理約20件租客將寵物留置於租屋處的通報案件。
新聞稿也提到一個案例:新北市三重區介壽路一處出租套房,房東多次聯繫不上租客,前往查看後發現屋內留有12隻品種犬。動保處派員實地稽查並協助調查,後來發現租客因案入獄服刑,長時間無法聯繫。多數犬隻已由飼主家人帶回,其中2隻健康狀況不佳的犬隻,由房東協助緊急送醫。
這個案例說明,房客失聯、住院或入獄時,寵物的照護如果沒有事先約定,房東和動物都會陷入困境。參考約款的用意,就是讓雙方在簽約時先講好突發狀況怎麼處理。

把寵物留在租屋處會觸法嗎?
可能涉及法律責任,依個案認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反這項規定棄養動物,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同法第5條第2項也列出飼主應盡的照顧義務,包括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的食物及24小時充足、乾淨的飲水,以及「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新北市永和區公所的公告也提醒,如果動物被留在屋內,沒有得到飲食等照護而受傷或死亡,飼主可能依動保法第25條、第30條等規定負刑事或行政責任,依個案認定。
房東發現屋內有受困動物怎麼辦?
《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因公私場所管理不當致動物受困、受虐或受傷者,公私場所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予以協助脫困、收容或提供必要之醫療;其無繼續醫療之必要時,得送交收容所或指定之場所。」同條第2項規定,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儘速通知動保處及飼主。違反第12條第1項,依同條例第19條第2款,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條文的前提是「因公私場所管理不當」導致動物受困、受虐或受傷,實際上是否適用,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遇到動物受虐、受困或遺棄,可通報新北市動保處。
住社會住宅可以養寵物嗎?
以臺北市社會住宅為例,可以「有條件」飼養,但要先報備並取得同意。臺北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管理扣分規定」第十一條寫明:「乙方經向甲方或甲方委託之管理單位報備並獲同意後,得飼養寵物。」
臺北市社宅的寵物規範有哪些?
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興隆D2區社會住宅住戶規約手冊(2023年2月9日更新)的「寵物飼養規範」為例:
- 寵物入住時,承租人要攜帶寵物照片、晶片植入證(犬、貓)、健康檢查或防疫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申請。
- 飼主須在入住後7日內,到管理中心填寫寵物飼養登記表。
- 寵物出入公共區域時,需自備鍊條或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1公尺)、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 禁止飼養具攻擊性、危險性或毒害性動物,以及容易寄生傳染病菌的禽鳥類、囓齒類和政府公告的保育類動物。
- 寵物叫聲影響住戶安寧時,飼主應自行立即制止。
目前查得較新的版本是舊宗社會住宅住戶規約手冊(2025年12月版),其寵物飼養規範第一至七點與上述內容相同,但沒有列出「入住後7日內登記」這一點;東明(2023年2月版)、新奇岩(2023年6月版)社宅手冊也有相同架構的規範。實際條文以各社宅最新版手冊為準。各縣市社宅規定不同,入住前請向當地主管機關確認。
違規會被扣分嗎?
會。依管理扣分規定第十一條,經限期改善(以一次為限)屆期未改善,可按次扣分,例如:
- 寵物吠叫或製造噪音,被不同住戶反映一日內達3次以上,扣5分。
- 房屋外聞得到寵物異味,按次扣5分。
- 寵物在公共空間排泄未清理乾淨,按次扣5分。
- 寵物出入公共空間未有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按次扣3分。
- 寵物有攻擊人或動物的情形,按次扣15分;攻擊致傷者,可立即終止契約。
依第十八條,扣分累計達30分,可以終止契約;被終止契約者,自收回房屋之日起二年內,本人、同居人和申請時所列家庭成員都不得申請承租臺北市國民住宅及社會住宅。另外,未經報備飼養寵物,經通知限期報備(包括注射疫苗、植入晶片)而屆期未完成,也可以終止契約。以上扣分與終止規定屬於契約約定,以各社宅最新版契約與手冊為準。

帶寵物出入大樓公共空間要注意什麼?
《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7歲以上之人伴同;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罰則分開來看:
- 違反第20條第1項,使寵物無7歲以上之人伴同出入公共場所,依第31條第1項第9款,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違反第20條第2項,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公共場所,依第29條第1項第5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這筆罰鍰只針對具攻擊性寵物,具攻擊性寵物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20條第3項)。
社區的電梯、大廳是否屬於這裡說的公共場所,要看個案認定;但社區規約和社宅規範本來就各有要求,例如臺北市社宅要求牽繩不超過1公尺。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在公共空間一律牽繩或使用箱籠,並隨手清理排泄物。
租屋前,飼主可以準備哪些事?
把今天整理的法規和規範放在一起看,簽約前可以先準備這些:
- 確認社區規約:向管委會或房東索取規約,看有沒有禁止飼養。
- 書面寫清楚:把房東同意、可養的種類和數量寫進租約或附約,可參考新北市寵物飼養參考約款。
- 約定押金與損壞:押金上限是二個月租金;寵物造成的損壞責任和點交方式先講好。
- 寫下緊急聯絡人:萬一住院或失聯,誰可以來接寵物。
- 備妥寵物資料:晶片、疫苗或健康檢查證明,社宅申請時會用到。
- 退租時一起帶走:依動物保護法,寵物不得棄養。
規則先講清楚,房東安心,毛孩也住得安穩。
常見問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的規定時,從其規定。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押金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不得棄養,違反者依第2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可以有條件飼養,須先向管理單位報備並獲同意;以興隆D2區社宅為例,入住後7日內要完成寵物飼養登記。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可到新北市動保處官網查詢、下載(政府入口網站(gov.tw))。
免責聲明
本文內容依撰稿時(2026年10月28日)公開的法規條文、政府公告及新聞稿整理,只提供一般性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也不代表寵遊網對個別案件的見解。法規可能修正,各社區規約、社會住宅契約與租約內容也不相同;個案適用請以主管機關認定、最新公告條文及實際契約為準。如有具體爭議,建議諮詢律師、地方政府法律諮詢服務或各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7條(查閱日期2026-10-28):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日期2023-02-08;查閱日期2026-10-28):全國法規資料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7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0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查閱日期2026-10-28):全國法規資料庫:動物保護法第5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動物保護法第20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動物保護法第25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動物保護法第29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動物保護法第30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動物保護法第31條
- 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點最近一次修正為109年8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90264203號公告):全文(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行政院公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全文PDF 行政院公告全文(附件)
-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新聞稿,〈新北首創「住宅租賃寵物飼養參考約款」簽約明定權責防寵物遭留置棄養〉,農業部動物保護資訊網上架2026-09-14:農業部動物保護資訊網:新北住宅租賃寵物飼養參考約款新聞稿 (同日經濟日報報導:聯合新聞網報導 )
- 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公告,「新北市住宅租賃寵物飼養參考約款」,2026-08-19:新北市永和區公所公告:住宅租賃寵物飼養參考約款
- 臺北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管理扣分規定」(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臺北市社會住宅管理扣分規定(PDF)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興隆D2區社會住宅住戶規約手冊(2023-02-09更新):興隆D2區社會住宅住戶手冊(PDF)
- 舊宗社會住宅住戶規約手冊(2025年12月版):舊宗社會住宅住戶規約手冊(PDF)
- 東明社會住宅住戶規約手冊(2023年2月版):東明社會住宅住戶手冊(PDF)
- 新奇岩社宅住戶規約手冊(2023年6月版):新奇岩社宅住戶手冊(PDF)
- 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2022-02-23公發布)第12條、第19條: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