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貓的繁殖、買賣和寄養,依法都要先取得地方主管機關許可才能經營,許可期間以3年為限。買寵物或把毛孩送去寄養前,先看店裡有沒有懸掛許可證,再上農業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查合法業者名單。
為什麼現在要談這件事?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0月31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接獲民間團體通報後稽查本市某特定寵物業,在營業場所內發現死亡貓隻,飼養環境及動物照護情形未符合相關規定,已依法沒入涉案貓隻,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動保處提醒,民眾發現疑似不當飼養或動物受傷,可以撥打1959動物保護專線通報。
來源: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新聞稿,2026年10月31日,動物保護資訊網
哪些寵物店需要特定寵物業許可?
經營犬、貓的繁殖、買賣或寄養,都需要許可。《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依規定,經營犬貓繁殖、買賣或寄養的業者,都要遵守這套辦法。依辦法第4條,特定寵物業包含繁殖業、買賣業及寄養業。
來源: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怎麼查?
可以到農業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的「合法寵物業者名單」查詢,步驟如下:
- 開啟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www.pet.gov.tw)。
- 在上方選單點「業者名單與統計數據」,再點「合法寵物業者名單」。
- 在「篩選條件」選擇縣市、經營業務項目(例如寄養或買賣)、評鑑等級;也可以直接輸入「特定寵物業許可證號」或「營業場所名稱」。
- 不確定店名的話,可以用「關鍵字查詢」,能查場所名稱、場所地址、負責人姓名、許可證號和專任人員。
- 按「查詢」,結果會列出所屬縣市、特定寵物業許可證號、營業場所名稱、經營業務項目、特定寵物種類、評鑑等級、營業狀態和有效日期。
- 點開單筆資料,可以再看負責人、專任人員和營業場所地址,拿來對照店裡懸掛的許可證。查詢結果也可以按「下載ODS」存成檔案。
查的時候特別留意三件事:經營業務項目有沒有包含你要的服務、營業狀態,以及有效日期有沒有過期。
來源: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合法寵物業者名單」(2026-11-04 依網站實際頁面整理)
寵物寄養需要許可證嗎?
需要。《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也規定:「經營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之業者(以下簡稱買賣業或寄養業),其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之場所應具備之設施如附表二。」
來源:動物保護法第22條、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1、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3條
走進店裡可以檢查什麼?
許可證有沒有掛出來
辦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特定寵物業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第7條也規定許可證要記載「許可證有效期間、許可年、月、日及字號」,有效期間不得超過3年。看到許可證時,可以順手看一下有效期間有沒有過期。
來源: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7條、第10條
展示籠外有沒有寵物資料
如果是買賣業,辦法第1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要把記載特定寵物「類別、品種、性別、出生日期、晶片號碼、外觀顏色、特徵、絕育情形、來源特定寵物業名稱及許可證字號」的文件,懸掛在展示籠外供閱覽。
買寵物時應該拿到哪些文件?
依辦法第13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業者應提供購買者四種文件:
- 寵物登記證明。
- 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 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 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另外,第12條規定,特定寵物有「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等情形時,買賣業不得買賣。帶回家後如果發現毛孩精神、食慾不好或有其他異狀,請盡快帶去給獸醫師檢查。
寄養業者也有照護紀錄的規定嗎?
有。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特定寵物業要「由專任人員每日照實記錄特定寵物之飼養管理與照護情形,並保留二年備查」,寄養業也包含在內(依辦法第4條,特定寵物業包含繁殖業、買賣業及寄養業)。送寄養前可以詢問店家每天怎麼記錄照護情形,也可以詢問是否願意提供照護紀錄。
許可證跟店家認證、評鑑有什麼不同?
許可證是經營門檻,評鑑是主管機關的定期打分數,兩者不一樣。寵遊網等平台上的「認證店家」,通常是確認店家資料或擁有者身分,屬於民間或平台的認證,不能取代主管機關的許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沒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就不能經營犬貓的繁殖、買賣或寄養。評鑑則依《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辦理,第3條規定,主管機關對寵物業的查核每年應辦理一次,評鑑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
評鑑由主管機關邀請動物保護團體、業者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第4條)。第6條列出的評鑑項目包括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寵物照顧管理情形、寵物業許可證懸掛、消費者權益保障情形、配合動物保護工作情形等;其中繁殖、買賣紀錄等第3款至第7款,於寄養業者不適用。
第8條規定,評鑑結果依分數分為優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未達90分)、乙等(70分以上未達80分)、丙等(未達70分),主管機關要公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或網站。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的業者,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獎牌(第9條);評鑑為丙等的業者,要在通知送達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第10條)。
評鑑結果和許可也有關聯。《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連續二次經評鑑為丙等的特定寵物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合法寵物業者名單也有「評鑑等級」欄,部分業者會顯示「未評鑑」。名單上顯示未評鑑,不代表業者不合法。
來源: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4條;合法寵物業者名單
送寄養前可以問店家哪些問題?
可以依照法規對寄養業的要求,逐項向店家確認。店家沒有法定義務當場回答,答不出來也不等於違法。
- 許可證字號和有效期間是多少? 許可證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並記載營業場所名稱、地址、經營業務項目、特定寵物種類及最大飼養數量、有效期間與字號(辦法第7條、第10條第1項第5款)。可以拿字號到合法寵物業者名單核對。
- 經營業務項目有沒有包含寄養? 許可證會記載經營業務項目;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兼營繁殖、買賣或寄養的業者,要就全部兼營項目申請許可。
- 有沒有專任人員?具備哪種資格? 辦法第4條規定,每一營業場所要有專任人員一人以上,資格包括領有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證書、相關科系畢業、受過200小時以上相關專業訓練,或有營業場所現場工作三年以上經驗等。
- 有沒有每日照護紀錄? 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要由專任人員每日照實記錄飼養管理與照護情形,並保留二年備查。可以詢問是否願意提供照護紀錄。
- 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是誰? 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業者要以特約載明由特約人員辦理飼養、照護的專業諮詢與技術協助;負責人或專任人員本身領有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證書並向主管機關切結者,不在此限。
- 寄養場所的設施符合規定嗎? 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寄養場所應具備的設施列在附表二,可以請店家說明。
來源: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0條
發現疑似不當飼養怎麼辦?
可以撥打1959動物保護專線通報,由動保處依程序查處。
來源: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新聞稿,2026年10月31日,動物保護資訊網
找寵物住宿時,可以看寵遊網的寵物旅館。這裡列的是寵物友善住宿,不代表都已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送寄養前請先用上面的方法查證。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Q1:寵物寄養店需要政府許可嗎?
需要。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經營犬貓繁殖、買賣或寄養,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營業證照,許可期間以3年為限。
Q2:怎麼確認寵物店是合法業者?
看營業場所內明顯處有沒有懸掛特定寵物業許可證與有效期間,也可以到農業部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的「合法寵物業者名單」查詢。
Q3:在寵物店買狗買貓要拿到哪些文件?
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3條,包括寵物登記證明、飼養管理須知、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的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以及來源母犬或貓的晶片號碼。
資料來源: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新聞稿〈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查獲特定寵物業違規,依法沒入涉案動物並移送地檢署偵辦,持續守護動物福利〉,2026年10月31日,動物保護資訊網
- 動物保護法第2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日期:2017年10月16日),全國法規資料庫
-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發布日期:2009年1月10日),全國法規資料庫
- 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合法寵物業者名單」
本文為寵遊網編輯部依上述法規與公告整理,法規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
撰文:寵遊網編輯部
本文發布日期:2026年11月4日





